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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廣告法》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兆佳、秘書林倫偉會後表示,針對網絡廣告日益普遍,法案新增對網絡廣告發佈者的責任要求,如屬利用互聯網進行廣告宣傳的情況,廣告發佈者不得影響網絡使用者或用戶對網絡的正常使用;如在互聯網頁面或電子設備的應用程式以彈出或類似形式發佈廣告,須清晰標明關閉選項,且確保能一鍵關閉。此外,亦訂明網絡或電信運營商若發現不實或違法廣告,有義務採取制止、暫停發佈及舉報等措施。委員會認同政府的立法取向,認為此舉可保障公眾利益,有其必要性。
法案明確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及廣告發佈者列為規管對象。葉兆佳表示,會上進一步明晰廣告的規管對象,當中廣告主為推銷商品或服務而自行或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的實體;廣告經營者為接受廣告主委託而提供廣告設計、製作及代理服務的實體;廣告發佈者為受廣告主或其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的實體。委員會認同明晰廣告的規管對象可以有效執法。
葉兆佳同時提到,會議還深入討論多類特定廣告的規範,包括煙草與酒精、醫療器械、保健飲品及奶粉、車輛、房地產與博彩廣告。雖然部分與現有法律重疊,但委員會強調,法案條文與現行相關法律並無抵觸,而是在原有基礎上作出補充或調整,例如煙草與酒精廣告在原有法律禁止宣傳的基礎上,新增其他場景的禁止廣告宣傳的規定,增加覆蓋範圍;禁止醫療及專業人士為醫療產品或保健品代言,以保障公眾信任;房地產廣告則因應市場運作需要,適度放寬要求。
至於博彩廣告,法案配合現行博彩法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容許非經營娛樂場的博彩實體如榮興彩票、澳門彩票有限公司,可在其網站或場所內進行宣傳,並容許投放博彩設備展覽相關的廣告。
葉兆佳表示,委員會基本認同政府的立法方向,後續將透過技術會議就部分條文表述作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