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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通過
【發佈日期】2023-05-11 01:10:53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香港特區立法會10日三讀通過《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將以逐案方式處理,並須取得由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條例草案規定設兩階段機制

修例後,香港將以逐案方式(而非“一刀切”禁止方式)處理沒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專案方式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基本原則是:除非有例外情況,否則不得批准海外律師以專案方式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的審理。例外情況是指,行政長官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請人就有關國安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並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

條例草案規定設兩階段機制。第一階段是甄別程序,海外律師就國安案件向原訟法庭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前,必須先獲行政長官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若行政長官拒絕發出通知書,海外律師不得向法院展開正式申請。在第二階段,申請人已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法院在收到海外律師的申請後,必須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由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以認定該申請是否屬於例外情況。

法院除非收到行政長官的證明書,認定申請是屬於例外情況,否則不得認許海外律師為該案件的大律師。條例草案還建議加入覆核機制,如果處理專案認許申請經批准後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考慮該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問題,法院須主動或應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要求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新的行政長官證明書。

林定國:沒有剝奪合法權利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立法會會議上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的解釋表明,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他說,修例的目的正是為了有效落實上述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精神,以應對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所帶來的潛在國家安全風險。

林定國亦反駁了一些對條例草案錯誤或無理的批評。就有說法指條例草案剝奪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委聘律師的權利,林定國強調,當事人從來都沒有由海外大律師代表出庭的權利。香港特區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但法院已在案例中裁定有關選擇權是指從有資格在香港特區執業的律師中挑選律師,而非從沒有資格在香港特區執業的海外律師中挑選其法律代表。條例草案絕對符合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和第五條有關尊重和保障參與訴訟人的權利和自由的規定,並無剝奪任何人的合法權利。

林定國不認同有些意見指出,條例草案將破壞香港特區的專案認許制度。他再三強調特區政府非常珍視專案認許制度,因這制度容許就適合的案件海外律師在法庭認為符合公眾利益情況下參與香港法庭的審訊,對香港的法理學發展作出貢獻,但這點必須與維護國家安全這根本重要性及凌駕性的憲制責任兩者間取得平衡。認為建議的新機制已在兩者之間取得最合適的平衡。

林定國指出,事實上,大部分司法管轄區都沒有相類的專案認許機制,更遑論准許在國家安全案件採用專案認許方式的機制。相比之下,香港特區現行的專案認許機制已相當開放。條例草案獲通過後的新機制仍然比絕大部分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機制更為開放和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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