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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會續審核准稅務法典法案
納稅主體離澳超半年應指定代理人辦稅
【發佈日期】2021-12-07 00:13:58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核准〈稅務法典〉》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條文共293條,是次會議已完成首32條條文的初步審議。會上委員會主要關注法案建議納稅主體如在一年內連續或間斷離澳逾183日,應指定一名代理人代辦稅務事務的條文。有委員問及相關條文將如何與新出入境管控法律制度作銜接。
《核准〈稅務法典〉》分為5編,共293條條文。第一編為“稅務體制”、第二編為“稅務法律關係”、第三編為“稅務程序”、第四編為“稅務訴訟程序” 、第五編為“稅務執行程序”。稅務法典旨在統合現行單行稅務法律的規定,清晰界定稅務法律關係上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制訂在稅務程序、稅務訴訟程序及稅務執行程序中應遵守的原則和步驟,在確保澳門特區稅收的同時,充分保障納稅人和其他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
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的第二編“稅務法律關係”第1章第21條關於“稅務代理人”的條文建議,在澳門以外地方居住的納稅主體,以及在澳門居住,但一年內連續或間斷離開澳門超過183日的納稅主體,應指定一名在澳門有常居所的代理人,代為辦理有關的稅務事務。而身處澳門一整日或不足一日,於本去案中均會視為一日。不少委員關注上述“183日”的要求,會否與早前公佈的《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 》鼓勵澳門居民到橫琴生活、工作及投資的政策有衝突,以及如何與較早前生效的新出入境管控法律制度作銜接。
法案並規範公司技術負責人及納稅主體的財產或權利管理人的責任,黃顯輝稱委員會有感相關條文的定義不夠清晰,未知到底哪些人須受到規範及承擔責任,將要求政府對有關條文作出清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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