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數名青葱經屋住戶日前到房屋局遞信請願,反映上樓8年後被房屋局不合理解除買賣預約合同,質疑當局存在行政失當。房屋局其後回應事件指,相關請願人士不符合新經屋法的過渡規定,於經屋申請時或揀選單位前擁有或曾擁有樓花或單位,因此不符合做契資格,須解除預約合同。昨日,房屋局再就事件作出補充說明指, 由於該等個案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或揀樓時沒有申報持有私樓樓花並作出聲明,因此特區政府不排除追究有關個案申請人作虛假聲明的法律責任,並透露部分個案已進入司法程序。
青葱大廈一眾業主日前到房屋局遞信請願,指部分家團早前收到房屋局發出的“解除買賣預約合同”書面通知,並要求在一個月內聘請律師進行上訴異議,否則收回經屋單位,理由是相關家團的成員曾於早年購入樓花。有住戶代表稱,在上樓前購買了原“海一居”樓花,但在購入樓花前曾諮詢過房屋局,豈料仍被當局追溯,以持有樓花作為評定家團不符合申請要件的依據。
對於有關住戶反映的問題,房屋局指出,新經濟房屋法的過渡規定已對部分因揀樓後持有物業未做契的經屋個案作出處理,列明屬於提交申請之日至選擇單位之日擁有樓花或單位的預約買受人不符合做契資格。由於相關請願人士不符合新經屋法的過渡規定,並於經屋申請時或揀選單位前擁有或曾擁有樓花或單位,因此不符合做契資格,須解除預約合同。
房屋局昨日再就事件作出補充說明指,特區政府嚴格按照法律開展經濟房屋申請及配售,無論新、舊經濟房屋法律制度均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不得或不曾持有物業。2011年公佈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規範了經濟房屋配售,當中規定,在提交申請之日起至簽訂買賣公證書(做契)之日前,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均不得為或不曾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產、獨立單位或土地的預約買受人及所有人。而去年公佈的第13/2020號法律再對《經濟房屋法》進行修改,有關不得擁有物業的期間規定有所放寬,由“在提交申請之日起至簽訂買賣公證書之日前(做契)不得或不曾持有物業”修改為“提交申請之日至選擇單位之日不得或不曾持有物業”。
對於上述青葱經屋住戶聲稱被房屋局不合理解除買賣預約合同,經房屋局了解,有關個案是在2003年至2005年期間根據第13/93/M號法令《房屋發展合同的規範》規定開展的經屋申請,有關經屋的配售按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規定進行。然而,由於有關個案在提交申請至選擇單位這段時期持有私樓樓花(預約買賣合同),並不符合申請資格。因此,房屋局按更有利於申請人的經第13/2020號法律修改的《經濟房屋法》的規定解除買賣預約合同。同時,由於該等個案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或選擇單位時沒有申報持有私樓樓花並作出聲明,因此特區政府不排除追究有關個案申請人作虛假聲明的法律責任,而部分個案已進入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