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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葱經屋家團請願 質疑當局行政失當
房屋局 : 因擁樓花或單位 須解除買賣合同
【發佈日期】2021-09-20 00:12:18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多名青葱經屋住戶昨日前往房屋局遞信請願,指上樓多年未獲安排做契,至今年新經屋法生效後,房屋局突然以曾購買樓花為由,要求作出解釋,並發出“解除買賣預售合同”的書面通知,質疑當局此舉存在行政失當,希望主動與家團直接對話,解決問題。房屋局回應事件稱,請願的住戶因不符合新法的過渡規定,並同時因違反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關於經屋申請時或揀選單位前,擁有或曾擁有樓花或單位,不符合做契資格,須解除買賣預約合同。

青葱大廈一眾業主昨日在澳門社會綜合研究學會會長葛萬金陪同下,前往房屋局遞信請願,指部分家團數月前收到房屋局發出的“解除買賣預售合同”書面通知,並要求家團在一個月內聘請律師進行上訴異議,否則收回經屋單位,理由是相關家團的成員曾於早年購入樓花。有住戶代表反映,青蔥大廈業主早於2005年申請經屋,8年後通過審批,並陸續上樓及獲發入伙紙,期間已對相關單位進行裝修,且償還房貸及利息數年,但一直未獲安排做契,直至今年新“經屋法”生效後,部分業主即收到房屋局來函告知他們因曾購買樓花,需要就此作出解釋,否則將收回有關經屋單位,此舉明顯有行政失當之嫌,希望當局能作出合理解釋。他又提到,湖畔、石排灣等經屋亦有不少家團屬類似情況,約涉及逾百個家團,包括因入住後有家團成員的伴侶曾購買樓花,以及繼承父母申請購入的經屋單位,均收到房屋局“解除買賣合約”書面通知。
該住戶代表指,樓花並不屬於物業,而且曾在購入樓花前諮詢房屋局,若有問題,就不應有後續的揀樓及入伙。而且當局只發函提出“解除買賣預售合同”,並沒有說明補償機制,直斥房屋局是“趕居民落樓瞓街”。
陪同住戶表達訴求的葛萬金表示,相關經屋住戶曾就有關問題去信行政長官賀一誠及房屋局,但期間只有信件往來,希望當局能主動與家團直接對話,解決問題。他指出,房屋局早於2013年已批出單位予有關住戶,即代表他們合資格購入經屋,惟8年後追溯是否曾購買樓花,作為評定家團不符合申請要件的依據,有關做法欠妥當。若當時申請已不符合資格,房屋局仍通過審批,則屬行政失當,期望當局徹底調查,予受影響住戶一個交代。
房屋局就事件回應傳媒查詢稱,新經濟房屋法的過渡規定已對部分因揀樓後持有物業未做契的經屋個案作出處理,而屬於提交申請之日至選擇單位之日擁有樓花或單位的預約買受人,仍不符合做契資格。相關請願人士不符合新經屋法的過渡規定,並於經屋申請時或揀選單位前,擁有或曾擁有樓花或單位,因此不符合做契資格,須解除預約合同。
根據經第11/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在簽訂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後至簽訂買賣單位公證書期間,如證實預約買受人及其家團成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產、獨立單位或土地的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以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土地的承批人,例如:遺產繼承、因婚姻財產制度而取得所有權、買賣樓花等,房屋局將解除買賣預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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