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紙日期:2024年04月19日   星期五
 
 
 
首頁»主張改為科處強制退休 合議庭指嚴重違紀處分適當 治安警洩密遭撤職上訴終院判敗
  分享給朋友  |   www.digg.com www.technorati.com www.yahoo.com www.twitter.com www.facebook.com www.reddit.com del.icio.us www.stumbleupon.com www.google.com www.furl.netm
 
主張改為科處強制退休 合議庭指嚴重違紀處分適當
治安警洩密遭撤職上訴終院判敗
【發佈日期】2021-04-13 03:37:24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一名治安警察局警員擅自登入警局的電腦系統,先後12次查核他人出入境記錄及監控名單記錄,並向另一同事洩露有關資料,以便同事非法向他人提供出入境便利,結果被保安司司長科處撤職處分。該名涉案警員針對撤職處分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被判敗訴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主張應改為科處強迫退休,亦即可收取退休金,最終同樣被駁回。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披露案情顯示,治安警察局警員甲擅自登入警局的電腦系統查核他人出入境記錄及監控名單記錄並洩密,其行為觸犯12項《刑法典》第348條第1款規定的違反保密罪,被初級法院合共判處2年9個月徒刑,暫緩3年執行。甲亦因此被治安警察局提起紀律程序。2019年10月29日,保安司司長作出批示,決定對甲科處撤職處分。
甲針對該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甲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其被處罰的行為並不符合《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40條所規定的撤職處分的前提,應對其科處同一通則強迫退休處分。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認為,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38條至第240條的規定,無論是強迫退休處分還是撤職處分均可適用於因違紀而導致職務關係不能維持的情況,原則上來說,職務關係不能維持是科處強迫退休處分和撤職處分的一般前提。
綜合考慮第238條及第240條的相關規定,第240條並非科處撤職處分的唯一法律依據,或者說,並非僅在第240條所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科處撤職處分。第240條僅規定了應該撤職的情況,除這些情況外,如行政當局認為利害關係人因違紀而引致職務關係不能維持,尤其是出現第238條第2款a項、b項、d項、h項、m項及n項所規定的情況,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的嚴重性而科處撤職處分。
本案中,上訴人因觸犯12項《刑法典》第348條第1款所規定的違反保密罪而判刑,並因而被紀律處罰,被上訴實體便是以《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38條第2款h項(“違反職業保密或作出損害本地區或第三人之洩密行為”)及n項(“即使在執行職務範圍外,亦作出顯示其行為人無能力及不適合擔任官職之行為或作出可引致失去執行職務必須之一般信任之行為”)的規定為依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違紀行為的嚴重性而考慮科處撤職處分。
至於上訴人認為對其科處撤職處分不符合適當及適度原則,合議庭重申,紀律處分的適用及處罰份量的確定均由行政當局自由裁量。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1條第1款d項規定,只有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才構成可被司法審查的違法情況。換言之,只有在出現嚴重錯誤時,也就是說,只有在發生明顯的不公正或在所科處的處分和公務員所犯的過失之間出現明顯不相稱的情況時,法官才可以介入。
在本案中,上訴人因被判觸犯12項違反保密罪而被科處撤職處分,其故意實施犯罪行為,不但嚴重影響其所屬部門對其一直以來的信任及治安警察當局的尊嚴及聲譽,使兩者之間應有的信任關係破裂,亦極大破壞公眾對治安警察當局的信任。考慮到上訴人的違紀行為的嚴重性以及上訴人的過錯,合議庭認為對其科處撤職處分的決定是正確的,並未違反適當和適度原則。
綜上所述,合議庭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裁定上訴敗訴。

我的名字:   驗證碼:
已有評論0更多»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時事新聞網保持中立。
 
 
廣告服務   |    關於我們   
網址:www.macautimes.cc 地址:澳門新口岸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1樓
電話:2842 1999(總機) 8798 1983 / 8798 1984(廣告部) 傳真:2842 1333
電郵:macautimes@hotmail.com 社長:楊達夫
版權屬于澳門時報所有. Copyright 2022 macautimes all rights reserved
技術支持:澳門天心電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