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消委會執行委員會主席黃翰寧等政府代表列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秘書馬志成會後表示,政府最新提交法案第 5份工作文本,對消費者定義作出完善,明確消費者涵蓋獲得商品和服務的第三方,如消費者將商品轉移到第三方,第三方同樣可以享有消費者權利。
何潤生會後介紹,法案中關於消費者的定義,立法原意僅包括與經營者建立合同關係的人,但新條文對消費者的定義進一步作出完善,明確消費者涵蓋獲得商品和服務的第三方。他舉例指,如有消費者購買一部手提電腦送贈他人,則受饋贈一方同樣可享有消費者權利,假如該電腦日後出現問題,受饋贈者可以憑單據要求商戶提供保養服務。
何潤生又指,新文本進一步明確法案使用範圍,日後若有其它單行法內容涉及經營者或消費者因提供商品或服務而建立法律關係,或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法規,可與消保法同時適用,從而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此外,新文本亦引入勸誡條文,消委會主席可要求有輕微行政違法行為的經營者在指定期間內補正,否則將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