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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誓議員停職期應否支薪 港當局稱正研究相關機制
【發佈日期】2021-04-13 06:15:35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香港立法會《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12日舉行會議,多位立法會議員關注若區議員被暫停職務,是否應暫停發放薪資。香港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表示,民政事務局正研究相關機制,稍後會有安排。

鄧忍光解畫條例

早前,香港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公職 (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指,若香港律政司以某立法會議員或區議會議員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為由,向其提出法律程序,相關法律程序一旦開展,該立法會議員或區議會議員會被暫停職能和職務,直至法庭對訴訟有最終決定。

鄧忍光在會議上表示,如果宣誓人在完成宣誓之後,被監誓人裁定明顯違規,所以他不能就任區議員,便不存在追討薪金的問題。但如果有區議員已經依法完成宣誓,但律政司掌握證據認為他存在違反誓言的行為,並提起上訴後,其職務會暫停;至於是否應繼續發放薪資,民政事務局正在研究相關機制。

此外,條例草案第20A條指出,若宣誓人故意違反宣誓程序或褻瀆宣誓儀式;改動或歪曲該項誓言的字句;宣讀與該項誓言的字句不一致的字句;或在看來是作出該項誓言時,以不真誠或不莊重的方式行事,即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有關誓言。

眾議員作出質詢

香港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問詢,假設宣誓人的行為很清晰地顯示其並非真誠宣誓,監誓人是否有權力即場判定宣誓無效。

鄧忍光表示,如果監誓人認為宣誓人言行不莊重,或違反有關要求,可以判斷宣誓無效;但在宣誓之前是無法判斷的,應該是看完宣誓人言行甚至衣著後,再根據有關條例判斷宣誓是否有效。

香港立法會議員姚思榮問詢,應該如何辨別宣誓人有心還是無意做出上述行為;另外,監誓人是否需要在現場判斷宣誓人違反要求,還是可以事後追溯。

鄧忍光表示,只要宣誓人違反任何一項上述要求,就有可能會被視為違反或拒絕宣誓,至於如何判定不真誠或不莊重的行為,監誓人應該根據普通常識和特殊環境客觀判斷。

鄧忍光補充,監誓人完全可以在現場作出合理判斷,如果監誓人當時未作出裁定,就會被認為他接受了宣誓人的宣誓;因此監誓人不可以追溯,需要律政司提出訴訟,因為宣誓人已經根據條例完成宣誓。

香港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問政府,監誓人有無額外權力,可否明知宣誓人不真誠莊重情況下,拒絕讓有關人士宣誓。鄧忍光說,由於要對宣誓人士有合理保障,因此要等待對方宣誓後,監誓人才可判定是否有效,如果不讓對方宣誓很可能會遭法律挑戰。

議員謝偉俊認為有關條訂過於嚴苛,如果一名在任議員,因任何言行、宣傳單張或街板字句,可隨時被指不符誓言,就被律政司提訴訟而被暫停議員資格,質疑有無必要“去到咁盡”,認為可等法庭依法認定有關人士違誓,才裁定該人喪失議員資格。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回應說,律政司如果要啟動程序,必須要有足夠理據,並非隨意提出,屬於嚴謹的程序。他說過去有議員被依法認定違反誓言,但因已超過議員開展職務6個月內提訴訟的時限,令有關人士可繼續以議員身份行事,對香港利益造成損害,因此今次修例是填補相關漏洞。他又指出,修例亦加設“越級上訴機制”,可盡快處理訴訟,完成終審決定,相信已平衡議員及香港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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