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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槍傷少年承認暴動罪 判入教導所並留案底
【發佈日期】2021-04-08 03:49:11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時年14歲的香港少年因參與圍攻1名便衣警員、遭警員開槍示警擊中大腿,早前他承認1項暴動罪,4月7日在香港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入住教導所,並留下刑事定罪紀錄。

控罪指,被告原被控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暴動2罪,被指於2019年10月4日,於元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使警員陳港橋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人參與暴動。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案早前獲法庭存檔,不作起訴。

案情指,前年10月4日有人到元朗聚集,晚上約9點,便衣警員陳港橋欲駕駛私家車返回元朗警署時遭圍堵,所駕駛車輛被破壞。陳港橋棄車離開時,被人從後抓頸部及奪手槍,於是開槍示警。被告經證實確認左大腿有槍傷,肌肉層有3塊子彈碎。

辯方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指被告有悔意,感化報告很正面,他並無怪責事件中的開槍警員,表示如果自己被暴力的群眾包圍,同樣會開槍。辯方又指,被告入世未深,犯案是響應連登呼籲及受群眾情緒影響,並認為自己槍傷是應得。辯方又呈上由被告父親撰寫的求情信,表示會好好管教並支援兒子重投社會,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此外,同日另有一男學生涉“修例風波”案件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押後至21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郭焯彥,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附近被警員在背囊裡搜出頭盔、眼罩、手套、雷射筆及伸縮棍等物品。

辯方求情指,被告曾因本案遭還押逾2個月,現已深切反省,知道自己犯錯要承擔責任;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犯案時無完善計劃,加上涉案的雷射筆及伸縮棍沒有實質使用過,冀判處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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