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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案”李宇軒被控三罪下月再訊
【發佈日期】2021-04-08 03:48:53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12港人案”之一、“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在內地服刑期滿後被遣送回港,並被香港警方國家安全處落案起訴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3罪,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後至5月18日進行交付程序。

被告李宇軒30歲,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串謀協助罪犯罪及無牌管有彈藥罪。當日庭審開始前,完成強制檢疫令的被告由囚車送往法院,有多輛警車開路。李宇軒身穿白裇衫,出庭時多次望向公眾席,公眾席有人向他揮手,庭上讀出控罪時,他表示明白。李宇軒不作保釋申請,亦放棄每8天到庭1次申請保釋的權利。

被告首罪被控於去年7月1日至今年2月15日期間,在香港與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次罪指被告於去年7月至8月期間,在香港觸犯可逮捕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後,知悉或相信他就該罪行有罪,與陳梓華、黎智英及其他人串謀,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協助他離開香港到台灣,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他。

第三罪於去年8月10日在沙田一帶無牌管有彈藥,即232枚使用過的催淚彈,7枚使用過的海綿彈及38枚使用過的橡膠子彈。

該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辯方由羅達雄大律師代表。除了羅達雄大律師外,辯方的事務律師陳天立當日亦有到庭。他在庭外被傳媒追訪,指當事人不願意透露任何事情,又說“我都好難做、不要逼我”,亦沒有透露在開庭前有否與李宇軒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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