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澳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一些個人資料,如手指紋、面容等生物識別資料的儲存期限、被濫用或非法竊取的相關法律或制度規範,希望政府作出解釋。
法案第8章第65條關於“處理個人資料的許可”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區的居留許可及其延長和續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對此,黃顯輝稱,有委員關注有關規定是否默示許可當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因現行“個資法”規定個人資料的處理僅可在資料當事人明確同意下進行。委員會亦關注法案是優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抑或需要銜接。
對於法案第72條有關“不合規範的僱用”的條文提出,不同於現行法律現制與非法勞工“建立勞務關係者”(即僱主),只要是為自身利益,非法接受非居民提供工作即屬違法。黃顯輝指,委員會關注有關行為人是否不再僅限於僱主,還包括公司的上級管理層、經理等。
另外,三常會亦正細則性討論公校教學人員通則法案,黃顯輝表示,委員會近日收到澳門公職教育協會提出約見,希望討論公校教學人員通則法案相關事宜,委員會經討論後認為,目前仍有數個法案需要處理,時間上較為緊迫,所以決定暫時不與協會見面,但歡迎協會提交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