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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警:集會示威權只適用本澳居民
【發佈日期】2021-03-01 23:40:22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據葡文傳媒較早前報道,有緬甸籍非本澳居民前往警署詢問舉行集會的程序時被警員勸止,指其不享有集會權利,事件引起社會廣泛討論非本澳居民在澳門的權利是否得到保障。治安警察局昨日發聲明指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不能自動直接適用於澳門,且本澳的《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沒有規範非居民的權利保障,強調只有澳門居民在才享有集會及示威權。

治安警察局在聲明中指出,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當中所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是指根據第13/2009號法律(即俗稱的《立法法》)之相關規定而產生的法律。所以,有關國際公約並不能自動直接適用於澳門,而必須通過本澳立法間接適用於澳門。
聲明並提到,根據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討論過程中的會議記錄,有關第一條(一般規則)中有關“澳門居民”的立法原意,當時有一位葡籍議員認為當時的葡萄牙憲法第45條保障葡萄牙“公民”集會及示威權,所以建議澳門集會及示威權的適用對象應該是“澳門居民”,該建議最後得到採納及獲得大會通過,因此,可以看到,該法的立法原意是,上述權利的適用對象應是取得澳門居民身份的人群,並非身處澳門的所有人群。
對於有意見認為外僱也是澳門居民,當局指出“當時立法目的只是想找一個字替代公民(cidadão),因為澳門不是一個國家(Estado),所以用了居民一詞而非公民,是為了切合澳門的環境”。
聲明解釋,關於“澳門居民”的界定,回歸前,依據一月二十七日第6/92/M號法令(回歸後已被五月十日第19/99/M號法令廢止),居民身份證證明有關人士具備澳門居民資格。顯然,外地僱員、旅客等沒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不屬澳門居民。回歸後,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依據《基本法》,“澳門居民”是具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享有居民權利和承擔居民義務的人。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雖經歷次修改(包括回歸後的兩次修改),但未將權利主體修改延伸於“澳門居民”之外。因此,從立法原意和法律概念上分析,不管澳門回歸前還是回歸後,“澳門居民”都不包括非居民。
治安警察局強調,充分尊重社會人士對法律概念發表不同的意見或看法,也完全尊重任何人循法律途徑維護各自認為合法的權益,但必須強調的是,警方一直根據合法性原則,嚴格依照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及其立法原意進行相關執法工作,從該法生效至今,從未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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