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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近期兩性侵兒童案嫌犯採強制措施 檢察院籲合力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發佈日期】2020-09-16 23:53:53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早前,警方先後偵破兩宗涉嫌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並將兩名涉案人移送檢察院偵辦。檢察院公佈,其中一宗案件涉及向女童展露下體的本地男子現時被採取定期報到及禁止接觸被害人等系列強制措施,另一案涉及誘騙多名男童拍色情照並實施性侵的內地男外僱則被採取禁止接觸被害人等強制措施。同時,檢察院亦作出呼籲,倘發現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任何不法活動,請市民及時向警方或檢察院檢舉,以合力打擊相關犯罪並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據檢察院通報,首宗案件中,一名女童於本月初在休憩區玩耍時,涉案本地男子突然拉開褲鏈對女童展露下體,女童受驚並隨即由獲知情況的家人報警。經調查,警方揭發嫌犯過往曾因性裸露行為被法院定罪及處罰。
鑑於嫌犯再次涉及性犯罪且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利益,檢察院對案件加快偵查工作,並依據《刑法典》第166條第4款a項結合第165條的規定,以“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對嫌犯提出控訴,並將適時移交初級法院排期審理,一旦罪成,行為人可被科處至3年徒刑,且可依照法定情節加重處罰。目前,案中嫌犯被採取定期報到及禁止接觸被害人等系列強制措施。
另一案件中,一名內地男外僱涉嫌以贈送網絡虛擬遊戲道具及紅包為誘餌,誘騙多名男童拍攝下體照片後發送給該外僱,更涉嫌於誘騙某一受害男童在氹仔某公園玩電子遊戲期間,撫摸該男童腹部及下體;事後,男童告知家人並揭發相關性侵事件。警方在調查期間發現嫌犯的電子設備之內存有大量男童下體的照片及視頻。
檢察院經初步調查後,以觸犯《刑法典》第166條及第170-A條規定及處罰的“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 對嫌犯立案偵辦,相關罪行可視情節分別判處最高至8年徒刑。目前,嫌犯已被依法採取禁止接觸被害人等系列強制措施,檢察院將對案件繼續展開進一步偵查措施。
檢察院表示,高度關注侵害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案件,並將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根據2017年修訂後的《刑法典》規定,對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作出性騷擾或性方面的暴露行為可構成“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可處較普通“性騷擾罪”及“暴露行為罪”較重的刑罰,並可因法定情節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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