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中國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正式頒佈。中國央行13日宣佈,《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簡稱《金控辦法》)已在7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第5次行務會議上審議通過,並報經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按最新規定,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實繳註冊資本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以及不低於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註冊資本總和的50%。
近年來,中國一些大型金融機構開展跨業投資,形成金融集團,還有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多家多類金融機構,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實力較強、經營規範的機構通過這種模式,優化了資源配置,降低了成本,豐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務,有利於滿足各類企業和消費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但在實踐中,也有少部分企業盲目向金融業擴張,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隔離機制缺失,風險不斷累積。
根據《金控辦法》,境內的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具有規定情形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文件表示,獲批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由央行頒發牌照,未經人行批准,不得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未獲批准的,應按要求採取轉讓所控股金融機構的股權或者轉移實際控制權等措施。
央行表示,實施市場准入,主要考慮有三方面: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規模大、業務多元化、關聯度較高,跨機構、跨市場、跨行業、跨區域經營,關係到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市場准入予以規範;二是設立明確的行政許可,是對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監管的重要環節,有利於全方位推動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經營,防範風險交叉傳染;三是體現了金融業是特許經營行業和依法准入的監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