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三常會昨日續審《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法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總結表示,法案新文本新增3項條文,主要規範拍賣活動的中標人必須繳納印花稅的多種情況,包括建議不論被拍賣品是否已移交予中標人、中標人是否承認有關拍賣活動,抑或相關拍賣活動產生效力與否等,中標人都必須繳納印花稅,同時建議主辦競拍的私人實體與取得人承擔連帶責任。
黃顯輝會後向傳媒總結表示,新文本優化了競賣方面的條文,訂明在拍賣活動中,拍賣物件的取得人依法要繳交相關印花稅,並訂立了數條條文規範,避免政府無法收取應得的印花稅。他指,會上委員普遍關注政府如何監管網上拍賣活動或行為,政府代表解釋,政府對現行的拍賣活動有既定稽查和監管,有關網上拍賣活動,如果網站伺服器為非澳門地區登記,政府將不易進行稽查工作,但拍賣物品是在澳門,政府會依法監管。
另外,法案建議未來由經專業培訓的財政局人員擔任筆跡鑑定公證員,希望為市民提供更便捷的服務,將來財政局人員可透過接受專業培訓,按公證法規定處理有關租賃合同的認定簽名(俗稱認筆跡),及繳納印花稅的工作,省卻居民現時需要到公證署辦理驗筆跡,以及到財政局交印花稅兩邊走的情況,委員會認同有關便民措施。黃顯輝表示,待政府交來最終文本,委員會將編製意見書,復會後會繼續與政府就文本最終定稿作討論,相信下個會期內可提交大會細則性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