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在內地,涉正當防衛案件近年來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昨日在北京發佈。《意見》指出,要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介紹,《意見》堅持問題導向,用22個條文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作出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其中,主要規定了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和特殊防衛的具體適用,提出包括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對象條件、意圖條件等十方面規則。
《意見》要求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相互鬥毆。
《意見》指,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衝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意見》指,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雙方因瑣事發生衝突,衝突結束後,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事先進行防衛準備,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
近年來,內地發生多起市民正當防衛或見義勇為制止犯罪,卻反被指故意傷害等罪而遭逮捕的案例。在今年6月1日,湖南永州少年胡某某在制止一名涉嫌猥褻的52歲男子雷某某逃跑時,將他踢傷。事後雷男因傷住院,要求胡賠償20萬人民幣不果後,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於8月21日將胡刑事拘留。事件經媒體報導後引發巨大爭議,許多民眾認為胡姓少年見義勇為,不應被捕,永州公安局此後解除了對胡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