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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男捅死2防疫人員執行槍決
【發佈日期】2020-07-10 06:03:54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內地年初新冠肺炎暴發之際,各省都展開封城等隔離政策。惟雲南紅河縣一名馬姓男子2月6日卻為了要和親友去KTV唱歌,拒絕配合防疫措施和交通管制,持刀當場砍死2名防疫人員。7月9日,雲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遵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對該男子執行死刑,檢察機關派員臨場監督。

今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國蔓延後,有防疫人員在紅河縣各鄉村路口設置防疫點,登記來往車輛和人員訊息。2月6日,馬建國深夜搭載友人到卡拉OK唱歌,途中被防疫點路障攔截,遂落車搬離路障。張姓和李姓防疫人員發現後阻止其行為,並拍照取證,詎料引來對方不滿。馬建國隨即拿出隨身攜帶的刀具捅向兩人腹部,最終造成張、李因胸腹腔多器官破裂或肝臟破裂出血死亡。

3月1日,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馬建國故意殺人一案並當庭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建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後,馬建國提起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雲南高院)開庭審理,於3月30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法核准。

最高法複核認為,馬建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馬建國在雲南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拒不遵守防疫政策和交通管控措施,持刀捅刺執行公務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致2人死亡,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5年內又犯故意殺人罪,為累犯,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依法從重處罰。

最高法指出,雖然馬建國具有自首情節,但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最高法依法核准雲南高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馬建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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