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會後總結稱,政府提交的最新工作文本建議新增一條“恢復權利的程序”,即俗稱“洗底”的條文。條文訂明,當利害關係人接受處分屆滿限定時間後,可申請恢復權利。
陳澤武會後向傳媒總結表示,昨日會議主要審議法案第54條“執照的註銷”,條文引入“恢復權利的程序”,規範醫療人員被處罰後恢復權利的細則,如被科處書面警告1年後可申請恢復權利;科處罰款2年後可申請恢復權利;中止和吊銷執照則分別於處分屆滿3年和10年可申請恢復權利。他引述政府指,恢復權利的機制在《公職人員通則》已列明,原計劃以行政法規訂定,但經參考各地註冊制度後,認為將有關條文加入法案最為恰當。
另外,會議亦討論到法案第51條“禁止執業”的內容。陳澤武指,針對條文第3點“作出包庇或參與侵犯病人的人格權的行徑”的表述,政府代表認為,由於很難定義“包庇”的行徑,決定將相關字眼刪去,但同時在新工作文本中清晰訂明,倘人員有意圖令作出及參與侵犯行為的人士避免處罰,而阻止、妨礙、誤導衛生局或醫委會調查亦會被吊銷執照。
陳澤武表示,由於該法案已審議逾1年,昨日已是第27次開會討論,接下來待政府提交最終文本後,委員會希望本月內可簽署意見書並送交全體會議審議,以便在今屆立法會期內通過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