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香港特區政府6日刊憲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7日正式生效。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實施細則》體現香港國安法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並非“擴大警權”。
香港國安法第43條規定,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各種措施,並授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為採取第43條所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具有法律效力,從7方面為相關執法機構執法作出具體規定,詳情包括為蒐證而搜查有關地方;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等。
林鄭月娥表示,《實施細則》將有關權利的應用訂立清楚的細則,包括滿足條件、誰人批准等,是為盡力去保障和尊重人權。若市民從未想過危害國家安全,則完全不需要擔心。
林鄭月娥指出,警務處國安處權力來源於香港國安法,故“擴大警權”是對法律的誤解。事實上,《實施細則》很多與現行法律相近,因其他法律未能包含新增涉及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所以將慣用程序在《實施細則》中重新鋪排,希望可以進一步釋除公眾疑慮,強調一般市民不會誤墮法網。
林鄭月娥重申,由於法律規定香港國安委工作不予公開,不可被司法挑戰,亦不受干涉。故《實施細則》不可司法覆核,若與其他法律有衝突,會有凌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