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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委首次會議 第43條實施細則今生效警增7權力
【發佈日期】2020-07-07 06:20:15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在港全面實施,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7月3日成立後,於6日舉行首次會議,全體成員出席,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駱惠寧亦列席會議。香港特區政府於當晚發佈新聞稿,稱已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刊憲,7日生效。《實施細則》包括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警務處長如有合理懷疑,可在保安局長批准下,要求移除在電子平台發佈的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6月30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在香港國安法通過7天後,7月6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首次召開國安委會議。

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張建宗、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劉賜蕙、入境事務處處長區嘉宏、海關關長鄧以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陳國基。陳國基亦同時兼任國安委秘書長。  

林鄭月娥當天於會上會同國安委,行使《國安法》第43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43條所規定的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包括為相關人員採取該特定措施以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的細則,及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的相關罪行和罰則,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根據《實施細則》,即賦予警方7項新全力。包括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進行搜證;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犯了該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部分涉案人士潛逃海外;律政司亦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當電子平台出現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信息時,警務處可要求發佈者或服務商移除或協助處理等等。

為確保上述有關措施能有效實施,實施細則亦按需要訂定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舉例而言,若無合理辯解,如信息發佈人未有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港幣,下同)及監禁1年;如有服務商未有遵從移除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或平台,或提供協助的要求,一經定罪,則可被判罰款10萬及監禁6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萬及監禁2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政府發言人指出,上述為相關人員行使各項規定措施所訂定的《實施細則》,清晰並詳細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其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國安法》時,所行使《國安法》第43條的權力和採取的措施,既能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據悉,在《實施細則》)生效當天,政府代表會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聯合會議,向議員講解《國安法》及《實施細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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