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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高院再發粵港澳跨境民事糾紛案例
【發佈日期】2020-06-01 06:24:16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昨發佈第二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20個案例從不同側面反映廣東各級法院在審判涉香港、澳門跨境民事糾紛案件中,依法保護香港、澳門跨境投資者、勞動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並借鑑域外司法協助通行做法,支持當事人提出的港澳法律查明、民事授權見證和判決效力認定等合理訴求,為港澳企業及居民在粵創新創業提供良好的法治化環境。

近年來,廣東法院出台《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三年行動方案》,不斷深化粵港澳司法領域的相互合作,通過人員互訪、專業交流、高層論壇、案例研討等方式加強跨境民事商事糾紛司法保護,積極探索網上辦案、多元化解等便利方式審理跨境糾紛案件,發佈典型案例推動實體規則銜接和訴訟規則對接,並於2019年底發佈首批20個案例,努力營造粵港澳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

法院公佈的其中一宗案例顯示,2015年,香港藍波有限公司(簡稱“藍波公司”)與四維實業(深圳)有限公司(簡稱“四維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藍波公司向四維公司轉讓其所持有的某公司股權,價款為人民幣1,950萬元,按照合同約定匯率折算為港幣2,452萬餘元。四維公司以人民幣支付部分股權轉讓款後,於2016年與藍波公司簽訂《付款匯率確認書》,約定將已付股權轉讓款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匯率由人民幣折算為港幣後再按照款項支付當日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據此計得已付款項不足應付款項的部分作為匯差,由四維公司另向藍波公司支付。四維公司提起訴訟,主張藍波公司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藍波公司提出反訴,主張四維公司支付尚未付清的股權轉讓款、匯差及利息。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股權轉讓合同》《付款匯率確認書》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對匯差負擔的約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四維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藍波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故判決駁回四維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四維公司向藍波公司支付應付未付的股權轉讓款、匯差及利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亦維持原判。

據悉,繼去年底發佈20個案例後,此次發佈的案例仍然圍繞跨境交易、股權轉讓、知產保護、企業清盤、跨境電商、跨境就業、跨境培訓等常見民事和商事活動的糾紛,著力為港澳居民在粵經商、就業、旅遊、消費提供全面的法律保護,並進一步探索及時有效化解粵港澳跨境民商事糾紛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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