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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前申請退休獲批 醉駕關務督察處罰款
【發佈日期】2020-04-03 00:08:22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一名海關關務督察於去年12月初休假期間,因醉駕被判3個月徒刑,緩刑兩年,禁止駕駛1年3個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昨公佈,海關已完成內部紀律調查程序,海關關長批示對涉事關務督察科處停職處分,但由於其在案發前已獲批退休申請,故改由罰款處分代替。
資料顯示,去年12月1日清晨,一名休假中的關務督察駕駛車輛至孫逸仙大馬路附近被警員截查,調查期間涉事人承認曾飲用酒精飲料,並稱因身體不適故駕車前往醫院求診。經酒精測試,證實體內的酒精含量超標。該關務督察涉觸犯一項“醉酒駕駛罪”,於案發翌日被移送檢察院處理。經過司法程序後,上述關務督察於去年12月2日被判3個月徒刑,緩刑兩年,禁止駕駛1年3個月。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警鐘長鳴”昨日通報,海關已完成紀律調查程序,海關關長於2020年3月13日作出批示,對該名關務督察的違紀行為科處停職處分。由於該名關務督察的退休申請於事件發生前(2019年11月21日)已獲批准,其現處於退休狀況,故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處分由罰款處分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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