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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政府收海一居土地
保利達索償253億敗訴
【發佈日期】2020-04-02 23:44:16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原“海一居”項目發展商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簡稱保利達)就土地被特區政府收回,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政府賠償253.5億元,或把土地重新批給保利達開發。行政法院經審理後,裁定保利達敗訴,駁回其針對政府的訴訟請求。

(保利達曾作出放棄求償聲明)

 

事緣1990年保利達獲當時的澳葡政府批出黑沙環新填海區土地作紡織工業用途,惟一直“屯地”16年至2006年,之後獲特區政府批准有關土地改為商住用地,並計劃將P地段用以發展“海一居”項目,至2010年開始預售樓花,涉及住宅單位逾5,200伙。項目原定2015年交樓,惟直至25年的批地期限屆滿時,仍未見樓影。政府於2015年12月7日公佈,根據《土地法》,“海一居”P地段的土地批給會於2015年12月25日到期,時任行政長官其後於2016年1月26日,宣告土地批給失效,至同年3月,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勒遷通知書,並於2019 年3月13日將土地騰空收回。
政府答辯揭保利達曾聲明不索償
保利達在土地被收回後,向行政法院提起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因特區政府不合理阻礙完成“海一居”的土地利用,並最終導致土地批給失效,要求賠償54.41億元現有損失、184.77億元未來收益損失、14.35億元的喪失機會損失,及1元精神損失,或將相關土地重新判給保利達,完成項目發展。
政府就保利達的索償案作出答辯,提出賠償請求的時效已完成、原告已放棄其求償權、各項訴因之間存在互不相容的情況,以及所使用的訴訟方式不恰當等多項抗辯理由。其中,在原告已放棄其求償權方面,政府指出,原告為取得利用期的延期以及發出直到批給期間屆滿之日為止的工程准照,曾於2014年8月4日作出過一項放棄向澳門特區索要任何賠償或補償的聲明。由於這一聲明是有效地作出,因此排除了原告索償的可能性,從而必須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保利達求償權屬嗣後放棄
行政法院法官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相關規定,卷宗內已具備足夠資料而無需更多證據,可立即審理案件的實體問題。經審理後,關於原告提出的相關放棄聲明並非一項有效聲明,法官指出,對於保利達曾聲明不會向特區政府索取賠償,相關聲明是為了獲得延長“海一居”的土地利用期的好處,並不是因為害怕或擔心其人身或財產遭受惡害或犧牲而作出的;況且,保利達對一旦土地批給無法續期遭受的損害一無所知,難以令人信服,而且損害的規模也並非完全無法想象;再者,保利達在聲明時,已意識到行政當局存有不履行或遲延的情況,也已經意識到其可能享有的求償權,在此情況下,其仍然作出相關聲明,顯然不可能是預先放棄權利,而是嗣後放棄,不屬於《民法典》中關於預先放棄債權屬無效情況的規定。基於以上理由,原告已放棄其求償權的抗辯理由成立,無需對其他抗辯理由作出審理。
關於原告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法官指出,遭受損失的是一間商業公司,無法確定行政機關的作為如何具體損害保利達的名聲。況且,原告只請求1元的“象徵式”賠償,法院亦無法據此推斷原告所主張之損害的嚴重程度,也無法判斷該等損害是否應獲法律保護,因此認為保利達的該請求不具可行性。
綜上所述,行政法院裁定保利達提起的訴訟敗訴,駁回了其針對特區政府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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