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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獄14年 山東張志超姦殺案再審獲無罪
【發佈日期】2020-01-14 06:29:51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山東男子張志超2005年捲入一宗姦殺女同學案,被判無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以證據矛盾及事實不清為由,下令重審該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昨日再審宣判,裁定張志超及被指包庇的同案另名被告王廣超無罪,已服刑14年的張志超辦理手續後可獲釋回家。

2005年1月10日,山東臨沂市臨沭縣第二中學分校一間男廁內,發現一具女性屍體。警方調查認定,死者為一個月前失蹤的女生張源(化名),時年16歲的中學生張志超被認為具有作案嫌疑,並將其逮捕。翌年3月,臨沂中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張志超強姦罪成立,判處其無期徒刑。同時,張志超的同學王廣超因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入獄6年突喊冤

稱受刑訊逼供

及至2011年,獄中的張志超在與母親馬玉萍的一次會見中突然開口喊冤,稱自己遭到刑訊逼供。從此,馬玉萍開始為兒子四處申訴,對作案時間、現場證據等提出異議。申訴理由包括,偵查機關未曾就屍檢和警方認定的作案現場中的表皮細胞、毛髮、指紋等進行提取和鑒定,作案時間地點存疑、有利證據被隱匿、證言相互矛盾,以及張志超供述受害人衣服顏色與受害人實際衣物顏色不一樣等。

申訴兩度遭駁回

然而,申訴一開始並不順利。2012年3月19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同年11月1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亦駁回申訴;2014年,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不予提起抗訴。

2015年10月,山東省檢察院開始複查該案,案件終於出現轉機。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於2016年4月、12月和2017年5月,3次以遠程視像方式了解案情,後正式立案審查。2017年11月,最高法再審決定書指出,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張志超強姦致人死亡、王廣超包庇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決定指令山東省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案進行再審。

2018年2月8日,山東高院組成合議庭對張志超王廣超案件進行再審。2019年12月5日下午,該案在山東高院開庭再審,檢方與辯方均建議,應改判張志超與王廣超兩人無罪。2020年1月13日,山東高院再審宣判,改判張志超和王廣超無罪,已服刑14年的張志超在辦理手續後,於同日與母親一同回家。對於未來打算,張志超表示自己還年輕,下一步準備好好學一門技術,並準備在律師的幫助下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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