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廣東廣州一名黃姓女子,早前花逾4.5萬元(人民幣,下同)參加原定上周六(11日)出發的伊朗旅行團,近日因擔心安全欲取消行程,竟獲旅行社回覆稱只會退款800元。旅行社日前回應,稱酒店及機票已預訂,退款800元是之前預估的費用,目前與客人溝通協商看能否改路線或改期。內地律師表示,旅行者違約,旅行社有權扣款,但應就已經發生的相關費用向消費者提供證明,否則不能扣除如此高的費用。
黃女表示,去年11月與家人報名參加旅行團,因近日伊朗形勢緊張,遂向旅行社了解情況,對方稱當地非常安全。雖然旅行社提供預訂機票等收據,但她指“我們沒有坐飛機,又沒有吃,又沒有玩”,認為對方不應收取其行程費用。該出境旅遊組團合同照片顯示,合同簽訂時間為2019年11月4日,原定出發日期為2020年1月11日,黃女士一行參團人數4人,已付團款45,536元。
該旅行社客服中心總監李正波表示,因該次行程的航空公司、地接社、酒店、車隊目前都表示不予退費。依據旅行社《旅遊合同和重要條款》中的約定,故給出了退費800元的答覆。根據這一約定,甲方(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按旅遊費用總額20%扣除必要費用;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總額的50%扣除;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60%扣除。此外,“如按上述比例扣除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甲方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對此,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律師志願團副團長陳偉表示,旅行者作為消費者提出解除合同,屬於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旅行社有權扣款,但是應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
旅行社事後公佈,因考慮伊朗形勢,有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問題,決定取消該團。負責人表示,相關部門未發出任何呼籲民眾暫勿前往伊朗的通知,旅行社都會提前預訂機票及酒店;航空公司已回覆不予退回機票費用,旅行社只能與當地負責接送的公司協商,才可知最終退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