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於1989年獲批一幅位於石排灣工業區的土地,因臨時批租期屆滿仍沒被利用,被政府宣告批給失效。逸園狗會就臨時批租期內政府不核准工程計劃及沒有修改批地合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敗訴。
1989年逸園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的方式,獲批一幅位於路環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K1地段,面積為5,235平方米的土地,該幅土地原用作繁殖狗隻。批給期間為25年,自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1993年,運輸暨工務政務司更改該土地的用途,並將有關決定通知上訴人,1993年12月14日上訴人透過信函表示同意。自該日起,逸園再未從土地工務運輸司處接獲任何有關該事宜的其他通知,或是就該土地所作的任何其他決定。2015年5月14日,上訴人向運輸工務司司長遞交申請,請求核准工程計劃及修改該土地的批給合同。運輸工務司司長在2015年11月24日作出批示不批准申請,逸園就該批示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裁定上訴敗訴。逸園不服,遂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後,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實際上不批准相關申請的原因是在批給期間還差六個月就要屆滿的情況下,已經沒有時間去核准計劃以及開工,更遑論工程於限期前完工。另外,雖然逸園辯稱在1993年接受澳葡政府更改土地用途後一直等待,但上訴人於臨時批租期結束前6個月,才對土地的用途提出修改申請。按照新土地法,因期限屆滿,行政長官必須宣告批給失效,不論更改計劃、修改用途、提交和核准計劃以及開工和完工的過錯在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