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國家醫療保障局近日發佈《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規定,在內地就業、居住及讀書的港澳台居民,明年1月1日起將擁有社保卡,並與當地居民一樣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及享有保險待遇。
辦法提出,被納入社保範圍的包括被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依法招聘的港澳台居民,都應參與職工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由本人及單位繳納費用。行政部門將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監督,用人單位若未為港澳台居民辦理社保卡,當局會按照相關法律處理。
從事個體工商經營者,可按照註冊地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者,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已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而未就業者,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的港澳台大學生,可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此外,考慮港澳台居民實際情況,辦法明確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者,可持相關授權機構的證明,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辦法還強調,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港澳台居民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