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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法院審結“葡京沙圈案”上訴 6被告刑罰調整何猷倫加刑至8年
【發佈日期】2019-12-02 00:20:00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澳門回歸以來破獲的最大宗賣淫集團案“葡京沙圈案”於2016年3月由初級法院審理宣判後,檢察院和案中3名嫌犯對判決不服,均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上月底對上訴作出裁判,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其他嫌犯則敗訴,案中共6名嫌犯的刑罰相應調整,原被判1年1個月徒刑的何姓第一嫌犯改判8年徒刑,其餘5人則被改判4年8個月至6年不等徒刑。
司警於2015年1月偵破澳門回歸以來最大宗的集團賣淫案,行動中在“沙圈”背後操作的賣淫集團被搗破,96名中國女子和6名涉嫌操控賣淫的疑犯被帶走。資料顯示,該宗轟動一時的案件中涉及的賣淫女子估計多達逾2,000人以及涉及4億元不法收益。案中6名疑犯被捕前主要任職葡京酒店高層,包括賭王何鴻燊侄兒何猷倫、姓王內地女子、姓倫女港人、姓麥港人、姓喬內地女子,及姓潘男子。
初級法院於2016年3月17日對案件作出宣判,裁定第一嫌犯何某“操縱賣淫罪”成立,判囚1年零1個月,同案其餘5名被告亦被判“操縱賣淫罪”成,分別判囚5個月至2年零5個月不等,但各被告被控的“創立並領導犯罪集團罪”則不成立。包括何猷倫在內的其中5名被告,因被羈押的時間已超越刑期,獲當庭釋放。
檢察院、第一嫌犯何某、第二嫌犯王某和第三嫌犯倫某對判決不服,均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於今年11月28日對上訴作出審理,合議庭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其他嫌犯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或因審理受到阻礙不予以審理。
由於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合議庭還直接對6名嫌犯的刑罰作出量刑。其中,改判第一嫌犯何某觸犯“創立並領導犯罪集團罪”,處以6年徒刑;觸犯58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9個月徒刑。數罪並罰,處以8年徒刑。
至於第二嫌犯王某被改判觸犯一項“參加犯罪集團罪”,處以4年徒刑;觸犯58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2年徒刑。數罪並罰,處以6年徒刑。
第三嫌犯倫某被改判觸犯一項“參加犯罪集團罪”,處以4年徒刑;觸犯58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5個月徒刑。數罪並罰,處以5年徒刑 。
第四嫌犯麥某被改判觸犯一項“參加犯罪集團罪”,處以4年徒刑;觸犯58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5個月徒刑。數罪並罰,處以5年徒刑。
第五嫌犯喬某:觸犯一項“參加犯罪集團罪”,處以4年徒刑;觸犯58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5個月徒刑。數罪並罰,處以5年徒刑。
第六嫌犯潘某:觸犯一項“參加犯罪集團罪”,處以4年徒刑;(由於控訴書上僅提出三項控罪,基於控訴原則,應以三項操縱賣淫罪論處)觸犯3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5個月徒刑。數罪並罰,處以4年8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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