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繼續審議《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會後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總結表示,經過多次技術會議後,政府上月送交了法案第三工作文本,改動了條文的個別字眼,惟委員會認為備受部分關注的問題如學校自動關閉時政府暫時行政介入、關閉後的財產清算等未有在新文本中列明,今日會與政府代表開會討論,要求就上述問題作出解釋。
陳澤武會後稱,雖然政府新提交的法案第三工作文本改動了條文的個別字眼,但委員會指出文本仍就部分備受關注的問題作出清晰解釋,如法案第30條“自動關閉”條文列明“屬法人的辦學實體消滅或解散,又或自然人的辦學實體無償還能力或死亡的情況,學校便自動關閉;但在暫時行政介入的期間有效轉換辦學實體的情況除外”,即為保障學生利益,教青局可直接或藉第三人代替辦學實體,讓學校暫時運作。對此,委員會質疑若辦學實體出現無償還能力或死亡的情況,有何法律依據合法取得他人資產,而且過往極少出現類似個案,擔憂政府是否有既定法律機制處理相關情況。亦有委員關注在該情況下,辦學實體可取回哪些私人財產及政府介入的時間點。
另外,對於法案第17條“校董會的運作”條文列明“校董會成員因履行其職務所產生的報酬和支出,不納入學校的開支”,以及第18條“向校董會提供行政及技術輔助”條文列明“學校為校董會的正常運作提供必要的行政及技術輔助”, 委員會認同上述有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