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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換房申請數量設限非僅針對海一居個案
規定每對夫妻申購一間合法合理
【發佈日期】2019-09-18 01:08:20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對置換房申請者資格和申請數量作出限制,規定辦理了購買樓花登記才有資格申請置換房,且每名業權人或每對夫妻只能申請1間暫住房。對此,“海一居”業主聯合會認為對購買多個“海一居”樓花的人不公平。廉署調查後指出,限制置換房申請數量,並非僅針對“海一居”個案,若不對申請數量作出限制,有違置換房法律制度的立法原意。
廉署指出,由於興建置換房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受房屋拆遷或重建影響的業權人的居住需求,因此置換房法律制度對有關房屋的申請資格和數量作出了限制,以確保公帑及土地資源的合理使用。就“海一居”置換房而言,法律不僅排除了以公司名義購買樓花的買家,而且限制每名樓花購買者,不論當初購買樓花的數量,只能申請一間置換房。
廉署認為,限制樓花購買者申請置換房數量的規定經立法會討論而制定,並非僅針對“海一居”的個案。考慮到有部分“海一居”樓花購買者購買了多個樓花,有的甚至多達10個以上,如果不對其申請置換房的數量加以限制,則有違置換房法律制度的立法原意及照顧樓花購買者置業及改善居住環境需要的初衷。
投訴人還認為以夫妻名義分別購買樓花者只能申請一間置換房的規定不公平。“海一居”業主聯合會主席高銘博此前表示,包括其本人在內的類似個案有三、四宗。廉署表示,經調查得知,共有15對夫妻分別購買了一個或以上的樓花,認為當初立法會在制定置換房法律時曾就此進行了充分的討論,結論認為,由於興建置換房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當事人的居住需求,按照法律規定夫妻有共同居住的義務,因此規定每對夫妻只能申請一間置換房,有關的規定合法、合理,應該得到尊重和遵守。
投訴人在調查中向廉署表示,大約30至40個“海一居”樓花購買者,由於身處外地而不知道第7/2013號法律《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俗稱“樓花法”)生效,也沒有收到地產中介的通知,所以沒有辦理購買樓花的物業登記。特區政府曾經表示,置換房法律制度規定置換房申請者必須辦理購買樓花的物業登記,原因在於物業登記有公示不動產法律狀況的功能及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唯有透過物業登記才能依法認定樓花購買者的身份。
廉署分析後認為,“海一居”樓花購買者從“樓花法”實施至土地批給失效,期間共有一年半時間可辦理物業登記,法律還規定了豁免繳交登記費的一年過渡期,“海一居”發展商也曾書面通知樓花購買者辦理物業登記,因此,有關的樓花購買者須承擔未辦理物業登記的後果,不了解法律規定或“地產中介沒有盡責通知”,不能作為豁免遵守置換房法律規定的條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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