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文化局已完成分析青洲山業權人提交的書面聽證內容,經綜合分析認為,青洲山業權人至今仍未實施維修工程的理據並不成立,並將有關決定致函通知業權人,要求對方必須按照文遺法相關規定,在30天內進行山體恢復及提交修道院維修保養計劃。
文化局表示,早前已與相關業權人代表會面,再次明確向業權人表明其應履行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並於上月發出聽證程序的公函,及後收到業權人對有關聽證的回覆內容。經綜合分析,局方認為業權人至今仍未實施維修工程的理據並不成立,並已將有關決定致函通知業權人,要求業權人必須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相關規定,在30天內進行山體恢復及提交修道院維修保養計劃,以確保青洲山的保護狀況得到有效改善。倘業權人未於該期間內實施有關工作,文化局將按《文遺法》第39條規定進行強制實施,並向業權人收取相關費用。
早前廉署發表報告指出,文化局未有承擔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定義務,推動青洲山修道院的修復工程等。其後文化局人員到青洲山修院道巡查卻遭到阻撓,於是向業權人發出修復限期通知,要求有關人士需在收到當局通知後30內,提交山體恢復及修道院維修等計劃內容。
文化局指出,青洲山屬被評定的場所,局方就有關保護工作一直抱持積極態度,並將繼續嚴格按照《文遺法》的規定跟進及處理青洲山的保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