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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夫妻僅可購一個置換房單位欠公平 海一居業主促立法會檢討置換房法律
【發佈日期】2019-08-07 01:07:43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原海一居小業主申請購買置換房的第二階段登記將於下周五(16日)截止,早前政府公佈,大部分原海一居樓花買家,已於首階段遞交置換房申請,當中包括海一居業主聯合會多位負責人,惟仍有部分業主因未辦理樓宇分層登記失去申購資格。海一居業主聯合會昨日向立法會遞信,促請檢討《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
海一居業主聯合會會長高銘博批評,政府倉卒推出置換房方案,令在《樓花法》通過前已繳稅、未做樓宇分層登記的數十戶小業主,失去辦理登記購買置換房的資格。他稱曾走訪審議法案的議員,他們均表明不知道會出現有關情況,否則不會通過相關法律。
高銘博又認為,同時購買原海一居樓花兩個單位的情況下,夫妻只能購買一個置換房單位,但沒有註冊而具事實婚姻的人士則有購買兩個置換房資格,質疑是不公平,違反倫理及“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善意原則”。
為推進都市更新的工作,特區政府草擬了《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經立法會討論通過後,於今年4月24日起正式生效。該法律第12條訂定了“特別規定”,容許受批地失效影響的樓花購買者申請購買置換房,為興建“海一居”置換房奠定了法律基礎。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早前發佈新聞稿強調,興建暫住房及置換房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受房屋拆遷或重建影響的業權人的居住需求,因此《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對申請者資格和申請數量作出限制,包括每名業權人或每對夫妻只能申請1間暫住房。同理,原海一居樓花買家申請時,亦須遵守相關規定。至於法律規定辦理了購買樓花登記才有資格申請置換房,是因為物業登記有公示不動產法律狀況的功能,以及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唯有透過物業登記才能依法認定樓花購買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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