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總結時稱,法案規定經營者有義務以可見、清楚易讀等方式標示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包括須以本澳法定貨幣標示,如澳門幣、港幣或人民幣,違者可被罰款2,000至10,000元不等。
何潤生會後表示,法案建議經營者需以澳門法定貨幣(澳門元)清楚標示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如出售的藥材需標明每斤或每兩的價格,供消費者預先查閱。有委員提出,過往有人購買貴價藥材,雖有標示價格,但沒有標示重量單位,以致產生消費爭議,建議需增加度量衡的單位,政府接納意見。
另外,委員會認為消費者取得資訊權利的條文是消保法的重要部分,要求政府清晰有關的條文,以免引起誤會及爭議,包括商品如因含有運輸費、稅項等費用影響消費者最終支付的價金,需要增加有關款項的表述等。委員會同時認為,政府需保障消費者取得資訊權利,亦要平衡經營者的生產秘密,例如是發明專利、設計、祖傳秘方等,則不用向消費者說明。
法案亦建議如商品須特別小心使用、或須遵從特別程序等,應附同使用說明書或手冊,方可進入市場。如為進口貨,進口商需提供中、英或葡文說明書。何潤生引述政府稱,未來消委會會草擬有關產品的清單,呈交行政長官批示,亦會繼續與其他跨部門溝通,讓進口商及早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