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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主無提交個人財產不足證據 終院駁回浪濤行中止罰款上訴
【發佈日期】2019-07-09 01:28:16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承批體育局轄下澳門區和離島區多間游泳池的管理和救生服務的游泳池管理公司“浪濤行” 涉沒有履行合同義務,被社會文化司司長科處合共1,171萬元罰款。早前該公司東主請求中級法院中止處分被駁回後,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上訴。終院合議庭指出,“浪濤行”東主僅主張並證明企業不具備被罰款的財力,但沒就個人財務狀況提交證據,裁定駁回上訴。
據了解,“浪濤行” 東主分別針對社會文化司司長基於該公司違反“體育局管轄澳門區游泳池的管理服務公證合同”及“體育局管轄離島區游泳池的管理服務公證合同”的合同義務而於2018年12月14日作出向其科處4,098,000元及7,613,500元罰款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兩宗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保全程序。中級法院透過2019年4月4日的合議庭裁判,以《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要件在兩宗案件中均未獲得滿足為由,不批准“浪濤行”東主提出的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請求。
“浪濤行”東主主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辯稱可以合理預料到,倘被訴行政行為不被中止,上訴人將因無法支付巨額罰款而破產,“浪濤行”將倒閉,所有員工將被遣散,外地僱員聘用許可將被取消,社會上將頓時增加百多名失業者,且獲判給的服務合同將被解除,上訴人所提供救生服務的泳池、泳灘及水上設施將被逼暫停開放,更重要的是,上訴人的名譽,“浪濤行”的商譽將嚴重受損和被徹底破壞,上訴人半生的心血將毀於一旦且無法復原,這無疑是對上訴人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終審法院對這兩宗案件作出了審理。合議庭指,首先,由於上訴人是以個人名義從事商業活動的個人企業主,根據《商法典》第82條的規定,因經商而產生的所有債務,須以企業的財產償付,如該財產不足以償付,則以企業主自己的財產償付,然而,上訴人僅主張並證明企業不具備相關財力,卻沒有就其個人的財務狀況提交證據。至於員工的利益,考慮到《行政訴訟法典》第33條的規定,聲請人不能為第三人的利益辯護,因此該等第三人利益的損失不視為《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要件中的損失。因此合議庭裁定兩宗案件的上訴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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