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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未滿16歲不代表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發佈日期】2019-07-05 01:26:48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近月來,司警偵破數宗香港嫌犯來澳販毒的案件,當中更涉及未成年人參與運毒的情況,日前,相關案件已移送檢察院偵辦,跨境販毒問題值得社會關注。檢察院表示,密切關注有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來澳販毒,將與執法部門加強合作,共同打擊和遏止販毒吸毒犯罪。同時,檢察院指出,雖然本澳刑事歸責年齡為16歲,但不表示未成年人無需為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年滿12歲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倘其實施犯罪行為,會被採取教育監管措施,而作出違法行為的12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律亦規定可對其採取系列的社會保護措施。
檢察院表示,近月司警接連破獲宗香港籍嫌犯來澳販毒案件,合共拘捕10名年齡介乎13歲至38歲的香港籍人士,其中3名涉案人未滿16歲,屬未達本澳刑事歸責年齡的青少年,案中有人聲稱被犯罪集團僱用,以收取日薪或按販毒份量收取佣金等方式前來澳門販毒。為此,檢察院已依法將相關青少年送交初級法院,以根據《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規定,對有關青少年採取相應的教育監管措施。
事實上,近年屢有不法份子利用青少年進行販毒活動,彼等訛稱未成年人犯罪可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典》的規定,澳門的刑事歸責年齡為16歲,亦即作出犯罪行為年滿16歲的未成年人須承擔刑事責任。不過,檢察院指出,即使作出違法行為的行為人未滿16周歲,該一情節並不表示相關未成年人無需為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年滿12歲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倘其實施犯罪行為,將依法對其採取相應的教育監管措施,例如入住短期宿舍或於少年感化院收容等,其中,收容期可由1年至8年不等。
此外,對於作出違法行為的12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律亦規定可對其採取系列的社會保護措施,包括可將未成年人交託相關院舍和接受社工輔導等保護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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