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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謠言罪”納刑法典將根本性改變刑事政策架構
黃少澤:對謠言作出制裁或限制有國際慣例
【發佈日期】2019-07-04 23:23:09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正細則性審議《民防綱要法》法案,早前有委員建議法案中俗稱“謠言罪”的“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應透過《刑法典》作相應修改而非單獨成罪。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昨日受訪指出,大災大難期間的造謠傳謠行為對社會和市民會造成更大的恐慌和危害,《刑法典》內沒有完全匹配適用的條文,是一個法律漏洞。對謠言作出制裁或限制是有國際慣例,基於公共利益,政府有責任、有義務填補法律漏洞,制定相關法律條文。

黃少澤表示,《民防綱要法》進行起草工作以來,持續廣泛向社會各界進行解釋及諮詢,整個過程是開誠布公的。法案在6月上旬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後,日前就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列出的13個問題進行了書面答覆,之後會根據立法會約定時間在小組會逐條進行探討。
就有社會意見提出“在突發公共事件下妨礙危害公共安寧社會秩序罪”可透過修改《刑法典》而非必要在《民防綱要法》內設立相關條文。他回應指出,兩者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後者只在緊急預防或以上狀態下才生效,倘修改《刑法典》作出相關的規限,將會較《民防綱要法》更嚴厲,也不符合澳門的法律傳統,且更根本性改變了澳門的刑事架構及刑事政策,所以希望社會人士在提意見時能多了解澳門的法律傳統、制度。
他重申,在大災大難的情況下,謠言的破壞力往往比突發公共事件所造成的社會恐慌、社會的不穩定更大。總括而言,《刑法典》內也沒有一條符合這方面的罪名。
他強調,民防工作是政府主導民間參與,是民間與政府共同做好。就《民防綱要法》的立法工作,政府態度是開放的,樂意聽取任何有建設性的意見或建議,共同作出探討。市民批評政府工作或提出建議,當局不只接受還要作出感謝。
黃少澤續稱,在諮詢過程中引介其他國家的相關立法例子,目的是強調說明對謠言的制裁或限制是有國際慣例。至於曾引用的印度相關法律例子是因為條文表述存在缺陷才被裁定違憲,目前他們仍在分析印度的相關條文,但也希望社會人士在否定時多些了解澳門法律制度、國際上的相關判例。他強調,澳門不會將所有國際先例照搬,在保護公共利益,保障個人言論自由,以及新聞自由的前提下訂出合法、清晰和嚴謹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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