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016年2月2日,一名的士司機在路氹城邊檢站搭載乘客,雙方因收費問題發生爭執,司機揮拳襲擊乘客的左臉頰致瘀腫及擦傷,乘客控告司機索償。
涉事司機因毆打乘客而被判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37條第1款所規定的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被科處12,000澳門元罰金,若不繳付該罰金或不以工作代替,則轉為80日徒刑。另外,乘客對涉案司機提起民事索償,初級法院在審理案件後作出判決,將非財產損害賠償金額訂為25,000澳門元。原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應因原告所遭受的精神損害而判處被告支付100,000澳門元的賠償。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受害人的左耳出現大片瘀腫和擦傷,需要8至10天才消散,而左耳之疼痛感維持了約3星期。此外,由於受害人的臉部瘀痕十分明顯,這使她感到尷尬、傷心和自卑。還有被告的毆打行為對其造成了心理創傷,使一向為人耿直,富有正義感的受害人,變得非常膽小怕事。考慮到上述情況後,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將該賠償訂定為70, 000澳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