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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女童 兩嫌犯羈押
【發佈日期】2019-07-03 23:25:06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日前,本澳連續發生兩宗6歲女童疑遭性侵案件,分別涉案的兩名嫌犯被警方拘捕移交檢察院偵訊後,刑事起訴法庭裁定兩嫌犯性侵女童罪名表證成立,隨即羈押路環監獄候審。基於性侵兒童給未成年受害人身心和人格發展造成嚴重影響的惡劣性質,檢察院強調高度重視並將對案件依法作出嚴肅處理。

其中一案的嫌犯姓梁,55歲,持藍卡男外僱,為沙梨頭南街某大廈清潔員,2017年3月開始任職。其於被害女童借用大廈洗手間期間,涉嫌強行對女童作出性侵行為,事件由女童母親報警揭發。檢察院對嫌犯以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57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的“強姦罪”作立案處理,鑑於案中存在《刑法典》第171條第4款規定的“被害人未滿16歲”的加重情節,嫌犯可被判處至16年的徒刑。
案件發生在數日前,女童放學後獨自返回筷子基南街住所,至大廈大堂後向管理處借用洗手間,期間梁某突然闖入,不顧女童竭力反抗,強行侵犯女童。至6月30日,女童向母親講述事件經過,並在母親陪同下到司警局報案。司警當日到疑人的工作地點拘捕嫌犯,梁某對案情供認不諱。
另一案件的嫌犯為被害女童的父親,姓洪,33歲,本澳居民,無業。嫌犯6月27月夜間酒後侵犯熟睡的女兒,並於事發後逃往內地,警方於嫌犯6月29日再入境時將其拘捕。根據案情,該嫌犯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66條第3款規定的“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基於案中存在《刑法典》第171條第1款a項列明的“被害人係行為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加重情節,嫌犯可被判處至13年4個月的徒刑。
6月28日女童的母親向治安警報案稱,當日早上送女兒上學,期間女兒上廁所時表示疼痛,經追問下,女兒稱於前一晚睡覺時遭父親侵犯。其母親立即質問丈夫,洪某承認惡行,並解釋是因為喝醉酒才犯下錯事。案後,洪某因怕被妻子舉報,隨即逃往內地,女童母親在女兒放學後一同到治安警報案。
兩名嫌犯接受首次司法訊問後,因應被檢舉行為的嚴重性及其惡劣性質,為防止兩名嫌犯擾亂訴訟程序和逃離本澳的危險,經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對兩名嫌犯各自採取羈押強制措施。
檢察院針對近日發生的性侵兒童案件向社會發出呼籲:“一旦發現兒童遭受性侵的可疑跡象,學生家長、有關教育機構以及相關知情人士應盡快向警方或檢察院作出檢舉,以及時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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