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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商業登記法獲細則性通過 陳司:登記所需資料靈活處理
【發佈日期】2019-06-11 01:02:23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大會,細則性討論及表決《船舶商業登記法》,法案獲全票通過。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在審議過程中認為部分舊船舶可能因缺少一些資料在申請商業登記時未能提供,政府建議在相關條文中加入“倘知悉”字眼,如有資料才需填寫,冀藉此增加靈活性。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引介法案時指,法案經小組審議及分析後已作出修改及調整的事項包括更改法案名稱,由於原先的《船舶登記法》不單未能直接反映及顯示法案所指的登記是具有商業登記的性質,更可能令人誤會法案是關於船舶的整個登記制度,又或僅存在一個登記制度,因此將法案重新定名為《船舶商業登記法》。另外,法案刪除娛樂用途的水上電單車不適用於商業登記制度的規定,除了避免執法困難,其經濟價值亦不低於一般水上電單車。
陳海帆表示,政府就法案中第六十條,有關船舶登記資料作出調整。法案原文本提到商業登記須載有發動機和船身的建造地,建造者姓名、法人名稱或商業名稱,建造日期,以及船身所採用的主要物料,要在登記時載明。由於相關資料都是影響船舶價值的因素,且政府參考了其他動產的登記,故原法案撰寫了相關條文。但經海事局研究後認為,部分已建成及航行多年的船舶存在資料缺失的可能性,當事人申請商業登記未必能提供上述資料,尤其部分船舶已進行多次交易,可能已遺失資料。
陳海帆又表示,為避免影響有關船舶登記可行性,文本修改為“載明船身所採用的主要物料及倘知悉的船舶建造地,建造者姓名、法人名稱或商業名稱,及發動機和船身的建造日期。”,增加了“倘知悉”的表述,並調整部分行文次序,引入靈活性;當局視乎當事人可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等實際情況,決定其商業登記是否載明有關資料。
推廣人權條約法案被大會否決
議員高天賜於會上第5度提出《人權條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及聯合國公約的推廣、教育及宣傳》法案,遭大比數否決。高天賜指,因為過去澳門存在與國際條約和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相反的行為,當中包括賭場員工沒有收取夜間及日間津貼的權利、沒有工會法,以及沒有集體談判法等。因此他建議,加大力度推廣、教育及宣傳人權條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及聯合國公約,令所有澳門人更好地認識人權和在澳門生效的國際法例。投反對票的議員馬志成表示,政府普法工作一直有序進行,成效可見,無需特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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