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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綱要法獲一般性通過 突發事件造謠最高囚兩年
黃少澤:過失不入罪
【發佈日期】2019-06-11 01:00:21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大會昨日一般性通過《民防綱要法》。審議法案期間,多名議員關注法案提出在突發公共事件下散佈虛假、無依據或別有用意的消息,將被處最高2年徒刑或科240日罰金的理據。列席會議的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指出,個人故意散布謠言引起社會恐慌才會構成有關犯罪,並且一定要完全符合主觀故意和客觀事實才會被入罪,強調過失不能構成此罪。

黃少澤引介法案時表示,2017年“天鴿”風災後,特區政府對風災期間民防體系運作情況進行檢討,認為在民防行動的實施及協調、運作模式等方面,都有改善的空間。此外,當今群體性事件和公共衛生事件越來越複雜,各種人為極端因素正對社會生活的安全產生影響。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民防綱要法》法律草案。
法案討論期間,爭論點主要在法案第25條“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條文,多位議員對有可能“以言入罪”表達擔憂。議員蘇嘉豪認為,條文中對何為“虛假、無依據或別有用意的消息”解釋含糊,又憂慮有關條文影響言論自由。議員區錦新認為,社會是因為得不到政府的大道消息,才會有小道消息的流傳,政府應改善自身在突發事件的消息發佈機制。議員鄭安庭則質疑若散佈的消息是出於善意而提醒公眾也屬違法,“日後會無人敢於發聲”。


黃少澤回應稱,當社會處於大災大難期間,散播虛假訊息絕對會為人們帶來恐慌,更可能會引起社會混亂,所造成的危害可能遠高於突發公共事件本身。為確保突發公共事件狀態持續期間,當局的重要資訊得到有效傳播,阻遏不實謠言在坊間流傳,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和安寧,法案建議訂定“妨害突發公共事件狀態下的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按照行為本身、行為所產生的實際後果和行為人身份等不同情況,分別訂定兩個不同層面的罰則,以嚴格的條文表述和犯罪構成,制裁相關造謠傳謠行為,填補現存的法律漏洞。
黃司指出,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是針對出於個人故意引起社會更大的恐慌才構成犯罪,過失是不存在犯罪的。同時,這條罪必須是主觀與客觀條件完全符合才可入罪,即客觀上有事實、主觀上故意達到目的,執法部門亦會花長時間和多項措施去分清主觀和客觀是否符合罪名。
他又稱,現行針對造謠傳謠罪名未能完全匹配緊急預防或更高級別突發公共事件狀態下的造謠傳謠行為,存在明顯的法律漏洞,因此制定罪名規範是正當和必要。
加入停工停產機制持開放態度
另外,有議員關注法案要求媒體傳播民防訊息,否則有處罰的條文,或會影響新聞自由。黃少澤表示,法案只規範民防架構內成員,如澳廣視,在民防狀態下需服從指揮,發佈政府訊息,否則需承擔法律後果。而民防架構外的媒體,沒有寫入民防法內,是因《視聽廣播法》及《出版法 》對傳媒報道已有相關規定,政府亦會鼓勵傳媒發佈民防消息,使更多公眾得悉。他並強調即使立法後,所有傳媒依然能報道新聞、評論及批評政府行為。
至於議員梁孫旭和李靜儀建議在法案引入機制,企業可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停工停產,黃少澤回應稱相關工作應屬勞工局範疇,但對此持開放態度,若社會有共識,亦會考慮在民防綱要法中加入有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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