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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否決 蘇嘉豪提修特首選舉法上訴
【發佈日期】2019-04-24 01:09:24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會議,以4票贊成,26票反對,大比數否決蘇嘉豪議員提出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的上訴。多名議員的表決聲明認為,該法案涉及政治體制,是政府專屬提案權,議員無權提案。
蘇嘉豪於今年1月提出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遭立法會主席拒絕,上訴至立法會執委會亦被駁回。蘇嘉豪提案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的重新提名規定,建議禁止一人選舉。蘇嘉豪認為,行政長官選舉法是由本地立法的具體選舉辦法,不涉及政治體制,他的提案內容亦沒有改變政治體制。
立法會執委會第一秘書高開賢表示,建議亦即具一定條件下才能開展行政長官選舉,涉及到提名名單和提名程序,是對現行相關制度的實質改變,涉及政治體制。他稱,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涉及政治體制的事宜屬於政府的專責提案權,議員無權提出法案。
議員黃顯輝表決聲明稱,如果按蘇嘉豪的建議修改了行政長官選舉法,則意味著選舉法要求選委會委員必須提名不少於2名候選人,否則任何提名都是無效的,換言之,由於目前選委會委員數目是400人,在任何一名參選人必須至少獲得66名選委會委員聯合提名的要求下,倘若有兩名參選人,則在邏輯上任一參選人均不能獲得多於334名選委會委員聯合提名,倘有3名參選人,則任一參選人均不能獲得多於268名選委會委員聯合提名,並如此類推。因此,法案如今對候選人人數下限設定為2人,顯然實質上修改了《基本法》附件一第2條的規定,因為該條文就聯合提名同一候選人的選委會委員數目沒有設定上限,而法案建議的內容實質地限縮了基本法附件一第2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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