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議員蘇嘉豪在書面質詢中指出,近年發生多宗涉及外地人士的交通事故,令公眾憂慮案發後有否足夠措施確保肇事司機逗留在本澳,直至法院釐清事故責任,及至履行相關的判決保障受害人權利。他促請當局交代會否以“盡力避免肇事司機逃離本澳”為原則,在不影響遵從刑事訴訟程序合法性原則的前提下,向法務部門提議修法,引入新型且有力的強制措施。
蘇嘉豪表示,現行《刑事訴訟法典》就嫌犯逃避刑事責任的風險,規範了特定的強制措施,包括定期報到、禁止離境、羈押等。然而,按照現時警方處理交通事故的方向,幾乎難以對肇事司機採取禁止離境或羈押的強制措施,可以採用限制人身自由性質的強制措施僅得“定期報到”。儘管如此,近年發生的多宗事故顯示,如果事故非屬致命性,當局一般不會將肇事的外地司機以現行犯方式拘留,並在法定時間內將其與卷宗一併移送檢察院,以請求法官對其採取“定期報到”的強制措施。如此一來,警方的處理方式客觀上為有關外地司機逃避倘有的刑事及民事責任創造了條件。
蘇嘉豪又稱,警方習慣以“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為調查方向,卻幾乎不考慮以“危險駕駛道路上之車輛”、“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等起訴,不僅直接限制偵查標的、造成適用罪名及刑幅的不準確,也間接縮窄可適用的強制措施的範圍,促請當局作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