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出要“塑造健康灣區”,是首次針對性地為粵港澳大灣區的醫療衞生合作做出了方向性指導。
《綱要》明確指出,支持港澳醫療衞生服務提供主體在珠三角九市按規定以獨資、合資或合作等方式設置醫療機構,發展區域醫療聯合體和區域性醫療中心、深化中醫藥領域合作,支持澳門、香港分別發揮中藥質量研究國家重點實驗室夥伴實驗室和香港中藥檢測中心優勢,與內地科研機構共同建立國際認可的中醫藥產品質量標準,推進中醫藥標準化、國際化、支持粵澳合作中醫藥科技產業園開展中醫藥產品海外註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發展健康產業,提供優質醫療保健服務,推動中醫藥海外發展。加強醫療衞生人才聯合培養和交流,開展傳染病聯合會診,鼓勵港澳醫務人員到珠三角九市開展學術交流和私人執業醫務人員短期執業。研究開展非急重病人跨境陸路轉運服務,探索在指定公立醫院開展跨境轉診合作試點等等。
對於《綱要》中上述規劃目標,本人認為,從學術研究交流、人才聯合培養、技術經驗合作、產業質素提升以至灣區居民就醫等方面,澳門政府應抓住機遇,全面考慮,加緊加快與灣區內幾個醫療技術水平高於本澳的兄弟城市,如香港、廣州、深圳、中山等,制定深化的合作政策並推出一些試點,可就以下兩點著手開展:
因應粵港澳大灣區擁有不同的醫療相關法例,建議成立粵港澳大灣區醫療衛生委員會,由三地政府代表人員及專業醫生,醫療業界人士等組成,可以先制定框架協議,就一些灣區居民就醫事務上制定出相關適用法例,讓一些常往來三地的居民可有法例依據作試行,再深化展開人才培養、科研及產業國際化等其他相關法例之制定。
同時,可考慮先設立跨域公共部門,由粵港澳三地政府部門各派代表專項專責,讓灣區內一些有意加入合作計劃的醫療機構,透過該部門作嚴格資歷及技術水平審核,然後簡便登記註冊,並公開成功通過審核的醫療機構與三地居民知悉,同時,該部門亦負起監督責任,對已註冊的醫療機構作嚴格監管。
◎吳鴻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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