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會計師註冊及執業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中對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職能、針對委員會的決定是否设訴願機制,以及申請人註冊條件等問題未有詳細說明,希望當局在隨後的討論中能就相關問題作出解釋。
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關注法案中有關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職能問題,法案規定有關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將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委員會希望政府就相關行政法規的內容作出說明,而該委員會在政府架構中的性質,及其所作的決定是否具法律確定的行政行為或並非最終決定,法案中亦並未作明確說明。
他表示,現階段在立法會同時審議《醫療人員專業制度》及《社工專業制度註冊》法案,均設有針對委員會的決定作出訴願機制,委員會關注《會計師註冊及執業制度》法案中,若有申請成為註冊會計師的人士不服會計師註冊委員會決定,可否提出行政訴願。
法案並建議申請者須成年,但現行制度已對申請者資格有更明確規定,包括須在本澳居住等,委員會認為該法案的規定較現行法例相對放鬆,希望政府解釋原因。
另外,該法案在申請人註冊條件、被撤銷註冊資格等各方面,較現行制度有較大的修改。如拒絕註冊方面,申請人如曾經觸犯侵犯財產罪,不論情況輕重,又或觸犯其他型事罪行而刑期在3年以上,均不具備註冊資格。黃顯輝稱,有委員認為是收緊了現行制度對申請者資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