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正在立法會小組細則性審議的修改《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建議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認為條文用“要求”字眼,已有強行的意味,憂慮會影響新聞自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表示,該條文不具強制性或處罰性,不會影響新聞自由,新聞界無須過分解讀,並強調該條文立法原意是希望政府及傳媒一齊做好國歌的宣傳教育,使居民更有國家情懷。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正細則性審議修訂國歌法法案,對於法案中建議,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普及國歌奏唱的禮儀知識的條文,傳協憂慮此舉將影響新聞自由及編輯自主,故提交意見促請政府撤回有關條文。傳協認為,政府在沒有諮詢傳媒團體,亦無經居民公開討論下,就憑官僚意志就將此條款列入法案中,做法極不妥當。再者,政府用“要求”字眼,其已有強行的涵意,即使沒有罰則,但這樣以法律上賦予政府有“要求”傳媒做什麼之權,他日一旦實施,將引起不必要爭議。
陳海帆昨日下午受訪被問及相關問題時回應稱,有關條文的責任和義務對象是政府,原意是希望政府及傳媒相互配合做好國歌的宣傳教育,使居民更有國家情懷。新聞界毋須過分憂慮、過分解讀相關條文。
她表示,該條文沒有強制性,亦沒有任何處罰性,不會影響任何新聞自由及編輯自主。並指政府一直與傳媒機構有良好的溝通及合作機制,未來立法後,亦會按照現行機制做好國歌宣傳。如會透過電視台播放宣傳片段或購買紙媒廣告等,並會與傳媒機構商量播放時段及刊登版面,不會影響編採自由。
而被問及會否考慮業界的意見,陳海帆表示,上述條文已完成討論,並稱需配合全國性法律的實施,國歌是國家象徵,亦已對澳門本地進行彈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