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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不違“上訴不加刑”原則
加國男涉走私毒品重審判死
【發佈日期】2019-01-16 06:45:40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中國與加拿大關係因華為孟晚舟事件陷入緊張之際,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一(14日)重審加拿大籍男子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案,並當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謝倫伯格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據悉,謝倫伯格的代表律師稱其已決定上訴,正準備上訴書內容,更指檢控方在未提出新證據以加刑的情況下,法院重審時迅速判處死刑,屬極不尋常。不過,有中國學者就事件表示,判處謝倫伯格死刑是“罰當其罪”,因其實際所犯罪行重於原審所認定,判處更高刑罰不違背“上訴不加刑”的原則。

案件源於謝倫伯格被指控受人指派,在2014年11月19日前赴大連,企圖將多達222.035千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通過海運從大連走私到澳洲。他在一個名叫許清的中國毒販的陪同下購買輪胎、工具,準備把毒品藏入輪胎走私出境。

去年11月20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謝倫伯格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驅逐出境。謝倫伯格不服,提出上訴。12月2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為從犯和犯罪未遂並從輕處罰明顯不當,經審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重審認定謝倫伯格是主犯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周一的庭審中指出,被告人謝倫伯格涉案毒品數量巨大,共計冰毒222.035千克;檢方出示《補充起訴決定書》認為,謝倫伯格還涉嫌參與國際販毒組織的犯罪活動。最終,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謝倫伯格是主犯,且是犯罪既遂,決定改判死刑,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審判長在宣告判決時,當庭告知被告人如不服本判決,有權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10日內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對於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謝倫伯格的代表律師張冬碩反駁,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謝倫伯格有參與上述兩項罪行。另外,按照中國法律,除非公訴機關提出新的犯罪事實,否則上訴案件不能加重刑法,而他認為公訴機關提出的屬舊的犯罪事實,但很遺憾法院沒有採納辯方意見。他又稱,今次是非常獨特的案件,法院如此迅速重審謝倫伯格的案件屬不尋常,因一宗普通毒品案的處理過程,由發回重審至判決等過程之中,不會像今次案件般處理,惟他拒絕透露案件是否與孟晚舟案有關。

法律規定在華販毒最高判死

而中國社科院教授林維就判決指出,檢察機關出示的新證據,足以證明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應當從有組織國際毒品犯罪的角度來評判本案的社會危害性,以及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的地位、作用等。大連的走私毒品僅僅是該組織跨國毒品犯罪中的一部分,謝倫伯格在此案中處於重要位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他指出,中國法律規定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毒品犯罪可適用死刑,這也包括外國籍罪犯。因此,依據目前認定的事實,一審法院判處謝倫伯格死刑是“罰當其罪”。

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被告提出上訴的案件,二審發回重新審判後,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院補充起訴以外,原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罰,這是俗稱“上訴不加刑”原則。

另外,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周二(15日)回應稱,謝倫伯格走私毒品一案件的辦理過程,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履行相關法律程序,不存在任何程序違法之處。

聲稱中國判死刑是“獨斷專橫”外交部批杜魯多缺法治精神

【本報綜合報道】加拿大籍男子謝倫伯格因走私毒品罪,在中國被判死刑,引發中加緊張關係升溫。加拿大總理杜魯多(Justin Trudeau)回應判決結果時更指,中方此舉是“獨斷專橫”,而加國亦更新對華的旅遊警告,提醒公民要留意“中國任意執行法律的風險”。對此,中國外交部新聞發言人華春瑩周二(15日)回應稱,加方有關言論缺乏最起碼的法治精神。中方對此表示強烈不滿,敦促加方尊重法治,尊重中國的司法主權,糾正錯誤,停止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

華春瑩回應杜魯多的批評言論時表示,“我不知道加方有關人士講這個話之前,有沒有認真地讀一讀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發佈的相關信息,有沒有認真地學一學中國的有關法律”。

華春瑩又表示,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相關信息十分具體和詳盡,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夥同他人走私冰毒222公斤,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她強調,毒品犯罪是世界公認的嚴重罪行,社會危害極大,各國都予以嚴厲打擊。中國同樣對毒品犯罪嚴懲不貸。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就是真正的法治精神。

內地官媒《環球時報》稍早發表社評,反駁杜魯多宣稱中國法院的判決是“武斷的”,認為加拿大方面才是武斷和無理,而且對中國法律“粗暴輕視”,“西方中心主義”和“雙重標準”在事件中相當明顯。文章稱,杜魯多的評論顯示,加拿大方面對法院判決立即開始價值判斷,而不是法律對照;他們要對照也是對照自己的法律,而不是中國法律,加拿大法律沒有死刑,但中國刑法對毒販的死刑規定十分嚴厲、明確。文章又指,加拿大和一些西方輿論將謝倫伯格案與華為孟晚舟事件聯繫了起來,宣稱中方在拿此案向加方施壓,“這種無理的推測是對中國法律的粗暴輕視”。

非“終極”二審 有機會逃過死刑

【本報綜合報道】加拿大籍男子謝倫伯格因在華走私毒品,經重審後被判死刑。據悉,這次只是同級法院的重審,而並非“終極”二審,因此謝倫伯格仍可作出上訴;即使最後上訴遭上一級法院駁回,有關死刑決定最終還要經由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謝倫伯格仍有機會逃過被處決的命運。 

中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即同一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和判決即告終結。簡單而言,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次審訊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級人民法院作第二次審訊的裁定是終審判決,當事人或檢方即使不服,也不得再提起上訴。 不過,若上級法院作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判決,有關審訊將要按一審程序重頭進行,所以被告人仍可在重審中提出上訴。因此,審判的次數其實不只兩次,而是可能有很多次。 

根據報道,謝倫伯格是於去年11月20日在遼寧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5年。上月2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而周一(14日)正是該案在同一級的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因此謝倫伯格可以繼續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另外,任何經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判決的案件,都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決院的死刑覆核程序。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則必須在7日內由法院執行死刑。若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法律有錯誤,量刑不當的,即可將案件發回重審。而死刑的覆核時間沒有期限,一般數月到數年不等。

謝倫伯格犯案纍纍 加國法官曾提醒:你已很幸運 

【本報綜合報道】加拿大籍男子謝倫伯格因走私毒品案,周一(14日)在中國被判處死刑。據加國媒體報道,謝倫伯格並非首次涉毒,他在本國曾先後兩次因販毒而入獄。當時曾有主審法官對謝倫伯格說他非常幸運,因他居於全球其中一個最好的國家,未料重提竟是一語成讖。

加拿大廣播公司(CBC)報道,法庭文件顯示謝倫伯格先在2003年2月,因販賣毒品而首度入獄,被判監半年;2012年再因涉嫌販賣可卡因和海洛英,以及藏有小量大麻樹脂和冰毒而被捕。謝倫伯格當時承認全部四項控罪,負責主審的法官布朗(Neill Brown)判處他入獄兩年,並向他說:“你正生活在全球最宜居的地方之一,幸好謝倫伯格不是在利比亞或敘利亞被捕,你應更好地回報你的國家。”

布朗又稱,謝倫伯格此前因工傷而濫食止痛藥,因此染上藥癮,形容再次被捕被判入獄是他生命的關鍵時刻,敦促他戒掉毒癮,否則他往後的人生都不會好過。孰料這位法官6年前的勸告竟一語成讖,中國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一重審謝倫伯格走私毒品案,並決定判處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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