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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會首議暫住置換房法案
關注特別規定或令業主雙重得益
【發佈日期】2019-01-09 02:16:20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審議《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法案中的“特別規定”條文,列明“被徵用或土地臨時批給因期限屆滿而被宣告失效的業主,才有資格租賃或購買暫住房及置換房”,可能會讓部分業主雙重得益;而法案亦未有列明負責都市更市的實體是政府部門或公司,要求政府作出說明。


法案中的“特別規定”條文,與“海一居”事件異曲同工,黃顯輝引述委員意見指,因土地批給失效而受影響的樓花小業主,有可能會對政府提告,若樓花小業主勝訴,不但會獲得賠償,還可按參照預約買賣合同的價格購買置換房,導致部分小業主雙重得益,委員會希望政府說明是否已考量相關情況。同時,委員會亦要求政府說明,若受影響的為二、三手樓花小業主,所應參照的預約買賣合同價格。同時,委員會對條文中的“因期限屆滿”及“預約買賣合同”存有疑問,到底“因期限屆滿”是否為《土地法》中的利用期限或批給期限,而“預約買賣合同”的合同是指一手合同,抑或包括再移轉的二、三手合同,希望政府交代清楚。
對於法案建議“被拆卸的單位須屬居住用途,業主才有資格申請暫住房及置換房”。黃顯輝引述委員意見稱,在舊區往往有不少業權人擁有商業用途舖位,但實際上只用作居住,有關情況的業權人就不符合申請暫住房及置換房資格。有委員認為應設立誘因推行都市更新,以解決受影響業權人的需要。有委員亦認為,暫住房及置換房價格應比市場稍低,否則難構成誘因推動都市更新,有違立法原意。
另外,法案亦有多項條文未有清楚提及細節,包括負責都更的實體是政府部門還是公司?申請期間如夫妻離婚,該如何處理?如何規範興建暫住房及置換房的質量標準等,有待政府作進一步解釋。黃顯輝表示,會上已完成法案全部合共14條條文初審,但委員會提出不少問題,會將問題列表交予政府,希望盡快約見政府代表介紹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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