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日前,廣東省教育廳公佈《關於取消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目錄(共6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學生因病延緩入學,無需再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先前,廣東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須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證明。取消後,該事項以醫生診斷書或學生病歷等材料作為批準依據。
在請假就醫證明上,病歷也可作批準依據。先前,廣東學生請病、事假須有學生家長或醫生證明。取消後,以醫生診斷書或學生病歷或家長告知承諾書等材料作為批準依據。
另外,根據《公告》,在普通高中跨省轉學證明上,取消後,由外省轉入廣東的普通高中學生,仍須具有廣東戶籍。先前,轉學學生必須持有轉學證明,取消後,轉學證明改為轉學申請表等材料。先前,轉學學生須持有廣東戶口簿及其他有效證明材料,經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取消後,涉及到學生身份、戶籍信息確認的,通過與公安部門內部查驗等方式確認。
先前,廣東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家長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須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取消後,學生個人基本信息需修改的,通過與公安部門內部核查及網絡核驗等方式進行審批。
未成年人刑滿後需恢復學業證明方面,取消後,須提供監獄(看守所)出具的刑滿釋放書等材料。學生家長無須再填寫廣東省中小學生休學和復學申請表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