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下午細則性表決通過《治安警察局》法案。法律建議賦予治安警察局“注意任何可能擾亂安寧及影響居民日常生活的行為”的職權。議員蘇嘉豪認為,文本先後更換“監視、監察、注意”的字眼是換湯不換藥,稱條文定義含糊,擴大警方自由裁量權。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文本最終採用“注意”是與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討論後達成的共識,條文清晰所針對的是違法的可能性,警方有權力、有義務執法,工作範圍更廣並非擴權,而是責任。
蘇嘉豪指出,對於法案第7條當局制度,“治安警察局所有警務人員,不論在有關職程所擔任的官職或職位,均具有公共當局權力,而取得刑事警察機關的身份必須由主管實體賦予”,持保留態度。黃少澤表示,警員即使在休班的情況下仍然是警員,當面對犯罪事件或不法事件時,警察有義務去行使他們的職權。
議員林玉鳳在表決聲明中表示,法案中表明如有必要治安警察局人員須強制提供每周超過 44小時的服務,擔心超時工作成為常態。
黃少澤表示,警隊本身已有成熟的休假機制,日後亦會不斷進行檢討。在颱風“山竹”襲澳後,已第一時間通知各部隊,要確保同事休息。他亦不希望同事太辛苦,但超時工作是治安警的職業要求和職業特徵,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及安寧,法律亦有超時工作的相應報酬。
此外,昨日立法會亦細則性表決通過《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法案修改內容包括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第四界別中的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由16人下調至14人,並從中增加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