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細則性審議《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案。法案列明旨在以明示方式確認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以及廢止在該期間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以明晰和簡化澳門特區的法律體系。
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今次法案是政府進行第二階段釐清及簡化法律體系工作,其中包括,被視為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俗稱不再生效),對於已經確認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法案附件一已列明,數量達275項;二是被視為仍然生效,但是通過今次法案可以予以廢止的法律及法令,法案附件二已經列明,數量有8項;前者終止生效的時間是相關法規終止生效的原始時間,後者的終止失效時間則為本法案通過並生效的時間。
何潤生指,法案中涉及的補充性法規較多,甚至數以千計,但卻未說明如何處理所涉及的相關補充法律法規,因此,委員會要求政府向小組會提交相關補充資料,委員會將與政府就提交的依據逐項深入討論。
關於第四條既得權利及已確立的法律狀況,即使相關法律被廢止,但當時受相關法律取得的利益或權利應受到保障。何潤生指出,由於涉及的時間段距今相對較近,涉及既得權利及已確立的法律狀況相對較多,技術分析亦相對較複雜,政府與立法會的顧問團工作量較大。此外,法案所作的清理目的只是政府對法律體系加以釐清及簡化,對於私人應當受到保障的法律狀況將不會受到任何影響。